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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在各主要参建方眼里,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机遇!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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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管理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建设部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工作。自1988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30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管理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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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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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19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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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14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政府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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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16年起,上海浦东(16年11月)、福建厦门(1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8年5月)、雄安新区(18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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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06至2010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2010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16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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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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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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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监督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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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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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06至2010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17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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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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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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