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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一建公司寒心老人的控诉第二部

  寒心老人的控诉[谁能帮助我维护平等的人权]、第二部:

  我是吉林省通化市一建公司[原国企一级企业、2012年底改制为一级股份制企业]全民职工;职称:工程师;1973年7月1日参加工作;一直在一线工地任技术负责人工作。2014年1月26日退休,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才给办完退休手续,办完手续后我才发现公司没有按通化市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给我正常缴费,我公司和我同档次人员退休金在1900元/每月左右,而我只有1400元/每月;我在一线工地的月平均工资:2004年至2014年在4000至5000元/每月,而通化一建公司却按通化市当地平均工资的60%作为我的缴费基数;违反了通化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的标准;[注第二十六条 缴费工资申报。参保单位填写《年度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核定统计表》、《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稽核审计环节稽核后,于4月30日前报申报管理科(分局)。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当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最低按本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核定,本年度内如发生档案工资变动,应做出实时调整。;]公司从来就没找我签过字确认;其他人的保费基数都比我高;给了我一个不平等待遇,全公司41年工龄我的退休金最低,低得很可怜;我只求人权平等,一视同仁。我为国家做了41年贡献却给我一个不平等待遇我实在不理解。事实明摆着,企业要给纠正,通化市各级部门为什么就不能纠正呢?我公司2014年同样工龄,同年退休人员退休金;书记每月2300元,副经理每月2100元,我工程师每月1400元;这样的人权待遇差距令人费解;企业不给我正常交养老保险应该通知我,他不应该剥夺我正常交养老保险的人权,这样不平等的人权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我为建筑业奋斗了41年,风里来、雨里去、食宿在一线工地,夏天蚊虫咬,冬季风雪寒,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晚年给我一个不平等的待遇实在让我心寒;人老了、退休、体弱多病折腾不起了;为了晚年的生活保障谁能帮我维护平等的人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通化市委 2015-04-02 10:26

  网友您好!经查,您缴费综合指数低,主要系1995年至2002年期间个人一次性按下线补缴费用,致平均指数低,从而使退休金低,并不是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未按规定为您缴费造成。您离岗期间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是您打工收入,并不能作为单位为您投保的劳动报酬标准,请您理解。

  我的回复

  您好:

  怎么能说我离岗呢?您说的离岗期间我不明白,因为我始终是给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作;我在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有劳动合同;并且2012年1月又签订改制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我离岗他为什么没给解除劳动合同又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此事岂不是发人深省的吗?我工作41年这样对我公平吗?我们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都装在个人档案里,不给个人保存。我认为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是在卸磨杀驴;我强烈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严肃法规,维护人权平等、还我公道。

  理由:我是1973年参加工作至1992年6月一直在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作;1992年7月至2002年5月调入梅河口建安公司;因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在东宝集团接了两个重要工程项目,一项为五万三千平方米、特别复杂的大型工业厂房(地面以上三层、地下局部一层)即国家星火计划人胰岛素工程、且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想按鲁班奖工程标准施工以申请该奖项;另一项工程为地下回收站(一万余立方米蓄水池);这两项工程他们干不了,于2002年六月以特殊人员将我请回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调入时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出具“特殊人员调入证明书”存放于通化市劳动局),担任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东宝集团项目部副经理,请我时的条件是补缴社保未缴费部分,个人部分由我交,统筹部分由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交,这样我才回到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在东宝集团项目部工地工作了四年,除上述两个项目外还完工建成东宝水库钢筋混凝土大坝、东宝第五药厂建厂含两座厂房及办公楼。两千立方米以上污水回收池4座、大型锅炉房一座等。此后在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消防分公司工作了两年,施工完成住宅楼一栋、和吉林省通讯公司通化分公司梅河口通讯塔基工程、梅河口革新站通讯塔基、梅河口政务中心站塔基、梅河口季家站塔基等;之后在通化农电局变电站项目部施工建设六年,施工建设包括通化市农电局66KV农江变电站、辉南楼街66KV变电站;梅河口湾龙66KV变电站等;建站时间是 2006年至2013年底;通化市农电局66KV变电站工程,属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项目,项目经理:牟中实,我是技术负责人;在所有施工完成的工程记录中皆有通化市第一建筑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为证,且在施工记录中有我本人签字,我的工资是由项目部发放,足以证明我未离岗。【官方光凭企业回复做结论是否太草率了;结论应按法规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社保缴费第26条明文规定;需经本人签字确认,为什么企业不敢公开事实真相,在每年职工大会口喊公平、公正、平等、实际如何?】我没有过高要求、我只求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人权平等!【本人在职工资2002年、1800元/月,以后逐年上长;公司社保缴费却按当地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最高基数是2014年1月为1700元/月;这公平吗?】

  是你公司的在职、职工,是你公司的工程,在你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能说是离岗呢?这真是;政策法规护人权、有法不依心寒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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